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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2026-04-30 15:45  

转载自:https://mp.weixin.qq.com/s/LsKqO8f29X1dTLjwQEKiRw


高校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招标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也是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本期《镜鉴》聚焦高校招标投标领域有关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以案例为警示,严守招投标制度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共同营造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某学校校长刘某某协助利益关系人中标问题


2022年至2023年,刘某某利用职务影响,在未按照法定流程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的情况下,提前将某项目招标内容告知老乡张某,为其在承揽学校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25年5月,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某学校原副校长、某省中医院原院长何某某插手采购工作、大肆收受贿赂问题


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何某某利用担任学校副校长及附属医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为亲属名下公司中标医院医疗设备和试剂项目提供帮助,通过预设招标条件等方式,为20余家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和配套试剂、药品、医疗耗材销售以及工程项目承接、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此外,何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4年1月,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某学校原团委副书记赵某利用招标代理人身份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2018年至2019年,赵某作为招标代理方具体负责人,与特定投标人串通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显能够规避法律法规且符合特定中标人中标所需的便利条款,最终使特定中标人低价中标,并且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其所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020年10月,赵某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某学校原党委副书记侯某某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2012年至2016年,侯某某任学校党委副书记、学校南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多次接受请托,通过将其个人意见告知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人或渗透给招投标委员会成员的方式,为多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破坏了营商环境。侯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侯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ND

南华大学纪委   驻南华大学纪检监察组

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辽宁省纪委监委网站、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等

编辑:彭旭、张婧

 校对:魏月华

 审核:彭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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