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华大学新校区环湖景观土建及绿化工程监理项目 ”中标资格的公告
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参加了我校“南华大学新校区环湖景观土建及绿化工程监理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3G]1028号)的投标活动,经评委评审,该公司被推荐为此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校递交申请,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由于该项目施工时间紧迫,经南华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商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3.3款的规定,取消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的中标资格,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决定:
1、取消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华大学新校区环湖景观土建及绿化工程监理项目”的中标资格;
2、没收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华大学新校区环湖景观土建及绿化工程监理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3、三年内(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拒绝接受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参与南华大学的招标采购活动。
希望各供应商能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特此公告。
南华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