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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1-07 18: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湘价服〔2014〕3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属于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入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主要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器材交易、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其他自愿进场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提供评标室、监控室等人员、设备、场地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招标方协商确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仅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招标方协商确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方可收费,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利用网站、电子屏幕和触摸屏显示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和各类交易活动信息,组织交易活动,维护统一平台现场秩序; 

2、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受理各类交易进场申请,对进场的交易各方和代理机构准入资格进行登记;

3、建立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组织抽取评标专家;

4、按规定受有关部门委托,可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保证金;

5、统计、分析进场交易活动情况,做好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6、建设、维护和管理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并公布(现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持机构资质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凭证领取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价格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内容,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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