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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2012-03-08 00:00 招投标中…  本站原创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

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财购〔2008〕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指导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体现相关内容。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二)公平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合法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

(四)效益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体现物美价廉。

(五)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评审专家三年内曾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

4、评审专家、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投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权利:
(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
(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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